7月14日,吉林证监局披露关于对吉林省云上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吉林省云上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未于2021年4月30日前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四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吉林省云上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原标题:未按期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云上汽车被出具警示函
7月14日,吉林证监局披露关于对吉林省云上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吉林省云上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未于2021年4月30日前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四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吉林省云上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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