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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神娱乐(维权)(证券代码:002354)股票索赔案件获得重大进展。知名证券维权律师、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代理的投资者证券索赔案件收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法院认定天神娱乐存在虚假陈述之违法行为,投资者亦存在投资受损的事实,两者之间亦存在因果关系,但投资者买卖“天神娱乐”股票所受损失不能完全归责于天神娱乐的虚假陈述行为,还受到宏观因素、天神娱乐自身因素等多种因素影响,法院判决天神娱乐向投资者赔偿30%的投资实际损失。(天神娱乐维权入口)
2021年4月12日至14日,该批案件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时,章祥兵律师认为:
一、天神娱乐的行为构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天神娱乐被证监会处罚的行为属于《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天神娱乐未在适当期限内公开披露此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构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
二、虚假陈述揭露日的判定标准:1、虚假陈述行为首次公开披露;2、在全国范围内发行(或播放)的媒体上披露;3、具有强烈的警示作用。
三、天神娱乐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投资者是在天神娱乐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天神娱乐股票;并且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及以后,因卖出或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了亏损,应当认定天神娱乐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四、本案不存在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因素
天神娱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引发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因素存在,且该因素对股票市场产生了重大影响,引起了全部股票价格的大幅下跌,导致了系统风险的发生。
这次一审法院判决完全支持了章祥兵律师的上述观点;以及对天神娱乐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和基准价的看法。但对于一审法院判决的投资者买卖“天神娱乐”股票所受损失还受到宏观因素、天神娱乐自身因素等多种因素影响,章祥兵律师认为天神娱乐对此并未举证,是否上诉将根据投资者的意愿来决定。
根据一审判决,章祥兵律师认为:在2016年6月20日至2019年8月1日期间买入天神娱乐股票,且在2019年8月1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是符合条件的,仍然可以进行索赔诉讼。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公证书、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知名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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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诗莹
原标题:天神娱乐股票索赔案件一审胜诉受损股民仍可索赔